在我看来,这个回答的两种形式都不成功,尽管它们的不成功各有理由。
让我们先考虑第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可能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所谓功利主义,在这种形式中善的东西不限于快乐。功利主义以本身不是行为但能为行为所引起的某物和将会产生该物的行为之间的区分为立足点,而且它还坚持认为,如果不是行为的某物是善的,那么,我们就应该进行将会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该物的行为。[1]
但是,如果这个论证要恢复行为的义务感,它就必须以一个居间的环节为前提,即善的东西应该存在这个进一步的论题。[2]这个环节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应该”的东西,如果它真是被推导出来的话,那它也只能由另一个“应该”的东西推导出来。另外,这个环节心照不宣地以另一个环节为前提,这另一个环节就是某种不是行为的善事应该存在这个主张恰恰包含由对创造该善事的行为进行思考而引起的责任感或义务感。否则的话,那个论证就不会促使我们感受到通过行为创造善事的义务。无疑,这个环节及其所蕴涵的东西是错误的。[3]“应该”这个词涉及行为且仅仅涉及行为。适当的语言从来就不是“如此这般的东西应该存在”,而是“我应该如此这般做”。即使我们有时会说世界或其中的某种事物不是它应当是的东西,我们真正的意思是上帝或某个人还没有使某物成为他应该使之成为的东西。要求我们仅能把加在我们身上的义务体验为属于我们权力范围的某种东西仅仅是说明了这个事实的另一方面;因为正是行为且仅仅是行为至少直接在我们的权力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