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 已经比较成熟。同时, 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药品广告准则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单位提出, 为保证用药安全, 保护患者权益, 应当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要求药品广告内容应当包括禁忌、不良反应。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中增加规定,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广告准则一并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 将保健食品和药品并列, 规定同样的广告准则, 不尽妥当; 有的建议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 并增加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 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 目前一些媒体以健康、养生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误导消费者, 应当明确禁止。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增加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为促进母乳喂养, 应当增加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作了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